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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式七氟丙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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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统 设 计 说 明

1.设计依据:

1.1 国家标准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2 国家标准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3 国家标准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4 国家标准GB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5 广州兴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手册》。

2.设计范围:

   变电站一(T1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T2变压器室、发电机室、低压配电室、EPS室)六区

   变电站二(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发电机室、低压配电室、EPS室)五区

3.设计灭火方式:

   此防护区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

4.设备选型:

   变电站一系统设备选用GQQ40L、70L、100L、120L型柜式七氟丙烷自动灭火装置。

   变电站二系统设备选用GQQ40L、70L、100L、150L型柜式七氟丙烷自动灭火装置。

5.系统说明:

5.1 系统构成:本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控制系统和灭火柜式设备系统组成。

5.2 操作说明:本系统具有自动、手动操作两种启动方式。

       自动状态下,若某防护区发生有烟雾(或温度上升),该防护区的感烟(或感温)火警探测器动作并向气体灭火控制器送入一个火警信号,控制器即进入单一火警状态,同时驱动电动警铃发出单一火灾报警信号,此时不会发出启动灭火系统的控制信号。随着该防护区火灾的蔓延,温度持续上升(或烟雾增大),另一回路的感温(或感烟)火灾探测器动作,向控制器送入另一个单一火警信号,控制器立即确认发生火灾,同时发出复合火灾报警信号及联动信号(关闭空调、送排风装置和防火阀、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经过设定时间的延时,控制器输出信号启动灭火系统,灭火剂经管网施放到该防护区实施灭火。控制器接受到压力信号器的反馈信号后显亮放气指示灯,避免人员误入。

      手动状态下,气体灭火控制器在火灾发生时只发生火灾报警信号而不产生联动。

      自动或手动状态下,在值班人员确认火灾后,按下报警控制器面板上的或现的“紧急启动”按钮可马上启动灭火系统。在喷放控制信号输出前,按下报警控制器面板上或现场的“紧急停止”按钮,系统将不会输出喷放信号。

6.系统设计参数:

变电站一 

  

变电站二

7. 设备安装:

7.1 火灾探测器吸顶安装,声光报警器、放气指示灯分别装于防护区门内、外的正上方。线路采用    ZR-BV1.5mm穿镀锌线管敷设,线管保证接地良好。

7.2 灭火剂输送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8136《无缝钢管》的规定,并应进行内外表面镀锌防腐    处理。管道沿梁底吊架固定,安装完毕后其外表面涂红色油漆。喷头垂直地面安装,其高度根    据吊顶高度而定。

7.3 设备布置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平面布置图”及“管网系统平面布置图”。

7.4 系统的安装施工应符合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及GB50263-97a《气体灭    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8.联动要求:

      各防护区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信号、火警信号和气体施放信号,要送到消防中心  的联动控制柜,并使系统能在喷放灭火剂之前关闭防护区内的空调、通风机及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等设备。

9.防护区及储油间要求:

9.1 防护区应设有能在30秒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到与出口。

9.2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而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9.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9.4 储油间宜设在靠近防护区的专用封闭房间内,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室温应为0℃-50℃。

9.5 储油间、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9.6 防护区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当设有外开弹性闭门器 或弹簧门,其开口面积不小于泄压口计算面积时,不需另设泄压口。

9.7 防护区宜配备空气呼吸器,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说 明

一、报警系统技术规范

1、依据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2、气体灭火控制器:防护区采用一台二区控制器。

3、声光报警器宜安装在工作人员看到和听到的地方。以便火灾报警时人员及时撤离。离地高度2.5m。

4、区域启动/停止盒安装在防护区门外,离地高度1.3~1.5m,工作人员便于操作及明显处。

5、放气指示灯应安装在防护区门外正上方0.2m处。

6、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7、气体灭火控制器应放在值班室或消费控制中心等经常有人值守的场所。控制器安装在墙上   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其   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8、绝缘导线应采用1mm 多股双绞铜芯阻燃电线。

9、所有布线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并宜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当采用明敷时,应对金属管   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0、引入控制器的主电源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相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11、烟、温感共用-24V线,否则多放一根线;若警铃、转换器、放气指示灯共用-24V线,可少    放两根线;声光报警器与放气指示灯较近时可共用-24V线。

12、由气体灭火控制器接到消防控制中心的线数,必须根据消防控制中心的实际需要而定。

13、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将火灾报警信号、喷放动作信号及故障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中心。

14、其它未说明事项,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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